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亮,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慧,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亮与被上诉人钱慧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军,被上诉人钱慧的委托代理人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