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科豪,男,出生于2007年9月2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黄宾,女,出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得英,女,出生于1970年2月10号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科豪因与被上诉人吴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科豪法定代理人黄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家福,被上诉人吴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中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