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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市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科豪,男,出生于2007年9月2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黄宾,女,出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科豪,男,出生于2007年9月2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黄宾,女,出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得英,女,出生于1970年2月10号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科豪因与被上诉人吴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科豪法定代理人黄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家福,被上诉人吴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中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