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克红与被上诉人马树海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学秀,系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海,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守珍,女,1956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学秀,系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海,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守珍,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均厚,罗山县司法局宝城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东萍,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张克红与被上诉人马树海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克红的委托代理人尤学秀,被上诉人马树海、徐守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均厚,被上诉人马东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简立存
审判员  吴孔玉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