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英,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殿锋,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道成因与被上诉人蔡长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鹰,被上诉人蔡长英的委托代理人蔡殿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