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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令新与被上诉人曾垂龙、曾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令新,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升、程锐,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垂龙,男,1951年11月05日出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令新,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升、程锐,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垂龙,男,1951年11月05日出生。
被上诉(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琦,女,1988年05月17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令新因与被上诉人曾垂龙、曾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令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升,被上诉人曾垂龙、曾琦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凤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