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加强与被上诉人曾令贤、张中叶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贤,女,1927年4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贤,女,1927年4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叶,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中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
上诉人李加强因与被上诉人曾令贤、张中叶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云,被上诉人曾令贤、张中叶的委托代理人张中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任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