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贤,女,1927年4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叶,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中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 上诉人李加强因与被上诉人曾令贤、张中叶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云,被上诉人曾令贤、张中叶的委托代理人张中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任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