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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晴晴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晴晴,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雪(现名李晴晴),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晴晴,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雪(现名李晴晴),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李晴晴因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晴晴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白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