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晴晴,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雪(现名李晴晴),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李晴晴因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晴晴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白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