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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一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曙光、原审被告张正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法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一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 法定代表人韩振东,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法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一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
法定代表人韩振东,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曙光,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承元,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民,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生。
上诉人郑州一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曙光、原审被告张正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一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福权、被上诉人周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承元、被上诉人张正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友成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段凤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