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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禄申请执行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胡宗禄,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金瑞章,男,1963年2月11日生,住浙江省兴县。 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胡宗禄,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金瑞章,男,1963年2月11日生,住浙江省兴县。

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男,1988年10月6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景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397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四街西侧的金上海湾项目工程九号楼房地产的第一层101至111号门面,二层第201至208号房产予以查封,土地证号:信市国用(2014)第600010号。

查封期限从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止,在查封期限内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不许出售、抵押、过户,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如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