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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良强奸、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吴文良,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开刑初字第014号刑事附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吴文良,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开刑初字第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文良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60775.05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3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文良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30分许,被告因感情纠纷,持刀将王某挟持到其租住处将王某强奸。次日14时,王某离开被告住处时,被告追上持刀将王某脸部划伤。
罪犯吴文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文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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