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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4号 罪犯杨二华,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2)上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4号
罪犯杨二华,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2)上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二华犯抢劫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二华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10年11月14日晚,伙同他人进入上蔡县韩寨乡徐楼村村民段某家,抢走一条狗,后又进入另两名村民家抢走两条狗,总价值人民币687元。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二华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二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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