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8年12月17日生。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男,1984年7月27日生。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刘×的父亲刘××于2008年4月10日取得驾驶证D证,有效期限六年,至2014年4月10日期满,刘××在驾驶证逾期没有审验换领新证。2014年5月12日晚23时许,刘××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浉河区环湖路行驶至浉河港乡夏家冲路段时,与道路旁的树木相撞后翻车,致刘××受伤并死亡。刘××身前于2008年6月19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2008年5月3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且保险合同上释义“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属无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形之一。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刘×、刘×明知其父的驾驶证逾期没有审验换领新证,且在向保险公司咨询被告知“如是自己撞的(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后,二人便编造“兹有我辖区居民刘××于2014年5月13日凌晨行走至浉河港夏家冲村境内黄庙路口与周湾段时,不幸被对方车辆撞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我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肇事车辆已逃逸”的证明并加盖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信阳市公安局浉河港派出所”的行政公章,将证明材料分别交给中国人寿和新华人寿理赔。2014年6月4日,中国人寿将理赔金81920元支付到刘×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上;2014年6月5日,新华人寿工作人员到浉河港社区警务中队核实证明材料等情况时,发现上述证明系伪造,遂作出拒付理赔金16497元的决定。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口头通知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6月26日,二被告人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赔中国人寿理赔金819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供述,2014年5月12日晚,我父亲驾驶三轮车在浉河港夏家冲村黄庙路口翻车身亡,他生前购买有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让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我和我哥(刘×)到保险公司问,保险公司人员说如果说是自己撞的保险公司不赔,最多赔本金;说如驾驶机动车辆出事的,还要提供驾驶证等。当时我们想到在公安机关开证明比较难办,就商量刻浉河港派出所公章,写个证明把保险领回。我负责写证明到保险公司,我哥负责联系刻公章。2014年6月2日,我起草证明加盖假公章,证明中写是(父亲)行走时不幸被对方车辆撞倒,后肇事车辆逃逸等情节。中国人寿2014年6月3日正式受理,2014年6月4日下午,中国人寿的理赔金共81920元就打到我的邮政卡上了。6月5日上午,新华人寿的理赔人员拿着证明到派出所去核实情况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假证)。民警电话通知我调查,我自己到派出所被拘留。 这个证明这样写主要是可以方便理赔,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险金额的赔付。当时是为了回避驾驶证过期,另一点是怕负全责不赔。 2、被告人刘×供述,保险公司要求出具公安机关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材料,但公安机关对我父亲出现意外责任还没调查清楚,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我就和我弟口头商议伪造一份公安机关的证明。我通过网络联系上办假证的电话,告诉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港派出所”的公章,把我弟刘×的通讯地址通过电话告诉办假证的,让把公章直接寄给我弟弟刘×签收。大概6月1号,我弟弟刘×通过QQ聊天告诉公章已经收到。我们通过QQ聊天商量,出具一份能证明我父亲属于自己行走时被对方车辆肇事逃逸后死亡这一内容。事发后,2014年6月25日,我从打工的地方回信阳来投案自首。 3、上述伪造的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派出所证明、公章和扣押物品清单在案,经二被告人辨认和质证无异议。另有公安机关证实系假证、假章的证明在案佐证。 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5日,公安民警接待新华保险公司核查刘××死亡情况证明时,发现(保险公司持有证明)系伪造。后将刘×(电话)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并根据刘×交代情况在其家中查获涉案的物证等。 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做出信公交认字(2014)第06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刘××驾驶机动车沿浉河区环湖路行驶至狮河港乡夏家冲路段时,与道路旁的树木相撞后翻车,致刘××受伤并死亡,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保险公司证明证实,刘××无有效驾驶证属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我公司应拒付保险金。 7、被保险人刘××的驾驶证证实驾驶证系D证,证件有效期起始日是2008年4月10日,有效期限六年。且公安机关信息查询单证实刘××逾期没有审验换领新的驾驶证。 8、另有保险合同、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土葬证明、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受理单、理赔决定通知书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为骗取保险理赔金,在明知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情况下,却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的原因的犯罪行为,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伪造的证明和公章、信公交认字(2014)第060号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驾驶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对保险合同上释义的“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属保险合同规定的无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形之一,属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应是明知的,故二被告人回避上述保险条款的规定伪造证件、公章,动机是要达到非法占有理赔款98417元目的,该行为系为诈骗保险金的牵连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且数额巨大,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新华人寿拒绝理赔,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亲属已退赔骗取的中国人寿理赔金,故可以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帮教矫正,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