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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8年3月27日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8年3月27日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信阳师范学院东门附近经营“大众诊所”,从事非法医疗活动。2012年7月20日和2013年6月16日,信阳市浉河区卫生局二次对该诊所作出责令停止医疗活动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将仍在继续经营“大众诊所”,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的田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我从2012年开始在师院东门经营“大众诊所”的。我只有《乡村医生资格证》,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象主要是信阳师院的学生和附近的居民,在经营期间被浉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过两次,2012年一次,2013年一次,当时卫生局将处罚决定书送到“大众诊所”,我在回执上签了字。

2、证人殷某某证言,田某某是我邻居,在师院东门欣欣宾馆一楼经营大众诊所,有两年时间。诊所是开开停停,一有卫生局来检查,她就把诊所关掉,过一段时间又对外经营。我孙子病了,到她的诊所拿过几次感冒药和消炎药。

3、浉河区卫生局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证实,2012年7月20日和2013年6月16日,信阳市浉河区卫生局二次对该诊所作出责令停止医疗活动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0日,民警到信阳市师院东门田某某开的诊所内将仍在经营的田某某传唤到公安局并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仍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能够认罪、悔罪,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帮教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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