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毛明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明杨,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明杨,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明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明杨及其辩护人黄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以来,被告人毛明杨在信阳市农行胜利路支行办理了1张白金信用卡,后其冒用杨某、毛某某、张某某、卢某某、谢某某、陈某某6人的名义又先后办理了6张白金信用卡,总授信额度130万元。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毛明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银行本金99万余元,共恶意透支银行本金119万余元。经信阳市农行胜利路支行进行催收已逾半年,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明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信阳市农行胜利路支行的报案材料,证人余某、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欠款清单、银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明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又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故辩护人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明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斌

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