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行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余甫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陈月萍,女,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址同上。 新县人民人民法院(2015)新行审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余甫成、陈月萍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陈月萍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