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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继菊案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忠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2号 原告甘继菊,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文盲,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邹兴甫,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敦安,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2号
原告甘继菊,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文盲,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邹兴甫,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敦安,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忠孝,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商城县。
原告甘继菊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忠孝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继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继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杨春
人民陪审员  甘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