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亭,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睢县人。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朋(又名冯文朋),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睢县人。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振广,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睢县人。 再审申请人冯振亭、冯朋与被申请人程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振亭、冯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