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侯敏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石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349号 原告侯敏,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商务内环CBD商务中心。 法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349号
原告侯敏,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商务内环CBD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
法定代表人石红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广德,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敏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石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敏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4年12月31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红霞、被告石广德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红霞、被告石广德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敏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侯敏原预交的诉讼费170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