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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允志与被上诉人李典军、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允志(别名陈允海),男,1961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典军,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同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允志(别名陈允海),男,1961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典军,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典军,董事长。
上诉人陈允志与被上诉人李典军、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典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陈允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陈允志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允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允志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允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