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允志(别名陈允海),男,1961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典军,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典军,董事长。 上诉人陈允志与被上诉人李典军、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典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陈允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陈允志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允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允志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允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