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娜,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峰,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朋,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娜、刘玉峰与被上诉人李民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民朋于2014年7月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娜、刘玉峰赔偿李民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3220元。该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刘娜、刘玉峰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娜、刘玉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娜、刘玉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诉人刘娜、刘玉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