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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国权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权,男,1964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权,男,1964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冯国权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运通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国权偿还其垫付款207104.71元及利息。该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冯国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国权于2014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国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国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3.5元,由上诉人冯国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