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权,男,1964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冯国权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运通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国权偿还其垫付款207104.71元及利息。该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冯国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国权于2014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国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国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3.5元,由上诉人冯国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