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忠雨,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敬金,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克峰,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 原审被告季朝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 上诉人魏忠雨与被上诉人周敬金、原审被告张克峰、原审被告季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魏忠雨不服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忠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忠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魏忠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魏忠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徐亚超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