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魁武,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泉,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诉人王魁武与被上诉人刘宝泉、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魁武没有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魁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