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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魁武与被上诉人刘宝泉、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魁武,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泉,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魁武,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泉,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诉人王魁武与被上诉人刘宝泉、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魁武没有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魁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