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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梁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华,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磊(梁勇城),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爱华因与被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华,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磊(梁勇城),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梁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王爱华于2012年9月2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机械租赁费、损失费、银行利息共计327172元。2、被告归还原告的所有建筑机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2)商睢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爱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王爱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经催告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爱华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