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华,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磊(梁勇城),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梁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王爱华于2012年9月2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机械租赁费、损失费、银行利息共计327172元。2、被告归还原告的所有建筑机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2)商睢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爱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王爱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经催告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爱华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