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鸣(曾用名张厚升),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艳敏,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洪鸣与被上诉人管艳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洪鸣于2014年5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给原告该房屋的房产证,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张洪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洪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管艳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洪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管艳敏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洪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洪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张洪鸣担负。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张洪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