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洪鸣与被上诉人管艳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鸣(曾用名张厚升),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艳敏,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鸣(曾用名张厚升),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艳敏,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洪鸣与被上诉人管艳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洪鸣于2014年5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给原告该房屋的房产证,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张洪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洪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管艳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洪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管艳敏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洪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洪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张洪鸣担负。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张洪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