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臣,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鹏,男,1973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忠臣与被上诉人李天鹏合同纠纷一案,张忠臣于2014年1月2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天鹏支付张忠臣应得报酬70000元。该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张忠臣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张忠臣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忠臣于2015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忠臣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上诉人张忠臣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忠臣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忠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忠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盛立贞 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