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张明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良,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良,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张明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明良的诉讼请求并不得干涉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收取房屋租金,退回多收的房租。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明良于2014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明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张明良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亦不再进行叙述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张明良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明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明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盛立贞
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