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甲,男,1981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金红,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庆,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男,1963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信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甲与被上诉人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某甲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于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于某乙于2015年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于某甲于2015年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于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与上诉人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于某乙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对于上诉人于某甲的上诉理由亦不再予以叙述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于某乙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于某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于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盛立贞 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