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1987年7月2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富强货运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注册信息。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杰、商丘市富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用,经催告后仍未在限期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