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04号 原告周爱梅 被告贾明岭 原告周爱梅与被告贾明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高大运参加合议。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爱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明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6日在山东曹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贾闯(16岁)与一女贾静雯(7岁)。由于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并且被告有严重暴力倾向,经常打骂原告和孩子,给原告和孩子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严重伤害。原告忍无可忍,曾于2013年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中州法庭的调解,考虑再三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因此撤回了起诉。岂料被告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原告和孩子在暴力的阴影下惶恐不可终日。如今,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修复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儿子贾闯与女儿贾静雯归原告抚养。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暂住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现居住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周庄村已9年之久。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贾闯(现年16岁)与一女贾静雯(现年7岁),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育有子女,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着挽回原、被告夫妻感情,让原、被告能重新恢复和谐美满家庭生活的目的,应再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爱梅与被告贾明岭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爱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高大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