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单衍河,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258号7号楼101号。身份证号:412301196807151036。 被告汤建奇,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北关四街60号。身份证号:412322197907180914。 原告单衍河诉被告汤建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衍河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衍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衍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衍河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孙 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