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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衍河诉被告汤建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单衍河,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258号7号楼101号。身份证号:412301196807151036。 被告汤建奇,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北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单衍河,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258号7号楼101号。身份证号:412301196807151036。
被告汤建奇,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北关四街60号。身份证号:412322197907180914。
原告单衍河诉被告汤建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衍河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衍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衍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衍河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孙 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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