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祥云,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梁山县汇统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于2014年4月25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核查时,发现其系因非法制造发票案被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上网通缉的在逃人员,遂对其进行了控制。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4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慧玲,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梁山县梁山镇“永祥汽贸”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于2014年4月16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振松,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濮阳市华瑞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经营濮阳市龙泰养殖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4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玉霞,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辩护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乐铭,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4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玉华,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柘城县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4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木峰,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柘城县开来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4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力华,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商丘市皓翔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4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广德,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公司柘城县分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慧,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爱国,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文旗,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士峰,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经理,住商丘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战士,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商丘市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经理,住商丘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忠安,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商丘甩挂物流柘城分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4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云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孙力华、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黄战士、宋忠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云、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孙力华、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黄战士、宋忠安及辩护人黄东英、孙玉鹏、陈玉霞、李国善、汪继华、陈建华、李成德、郑慧、闫素梅、宋付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陈力、陈伟(均另案处理)在没有购买任何挂车的情况下,以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和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分两批从被告人陈祥云处以每套16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共471套。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办理了共471辆挂车的入户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牌照),然后将这些挂车入户手续由被告人张振松及“老魏”(另案处理)作为介绍人卖给被告人张慧玲(共计251套)、任乐铭(共178套)和牛洪燕(另案处理)等人42套,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慧玲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宋玉华150套、被告人王木峰76套、被告人孙力华25套,张慧玲支付介绍人“老魏”介绍费60万元、张振松介绍费50万元。被告人宋玉华以每套5.1、5.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徐广德24套、赵爱国20套、邢文旗20套、宋士峰18套、黄战士10套、宋忠安10套,从中获利。被告人任乐铭以每套5万元和5.25万元不等的价格将其中的20套以每套5.3万元的价格卖给挂靠车主,并从中收取管理费,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陈伟、陈力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祥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为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孙力华、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黄战士、宋忠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祥云辩称,我第一次卖给了陈伟170套挂车发票,每套800元,票不能用陈伟把票退了回来,但钱我没有退给他,后来陈伟又要了100套发票,每套1000元,他把钱通过银行直接转账给的我。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陈祥云仅出售了100套挂车发票,公诉机关指控其出售挂车发票份数及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孙力华、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黄战士、宋忠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且上述被告人均系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积极追回并上缴了全部违法办理的车牌照、行驶证,使其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振松辩护人李国善认为,被告人张振松的行为仅为介绍行为,非买卖证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陈力、陈伟(均已判刑)在没有购买任何挂车的情况下,以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和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分两批从被告人陈祥云处以每套16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共471套。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办理了共471辆挂车的入户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牌照),然后将这些挂车入户手续由被告人张振松及“老魏”(另案处理)作为介绍人卖给被告人张慧玲(共计251套)、任乐铭(共178套)和牛洪燕(另案处理)等人42套,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慧玲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宋玉华150套、被告人王木峰76套、被告人孙力华25套,张慧玲支付介绍人“老魏”介绍费60万元、张振松介绍费50万元。被告人宋玉华以每套5.1、5.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徐广德24套、赵爱国20套、邢文旗20套、宋士峰18套、黄战士10套、宋忠安10套、孙力华10套,从中获利。被告人任乐铭以每套5万元和5.25万元不等的价格将其中的20套以每套5.3万元的价格卖给挂靠车主,并从中收取管理费,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祥云供述。2013年下半年陈伟给我联系,想通过我购买17.5米挂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我就给做票证的小广告的打了电话,他们说可以做,我就按每套800元的价格卖给他大概170套17.5米挂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时我买的是每套600元。陈伟当时找我买的不是单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都是和合格证配套的。第一次陈伟买的那170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后来又退给我了,当时我给陈伟是安徽的发票,陈伟说不能用,要外地的票。2013年年底,陈伟又找我买17.5米挂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时,我给他找的是100份甘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是安徽扬天的。最后一次的那10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我是以每套800元的价格买的,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陈伟的。每次陈伟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我付款的,陈伟在找我买这些17.5米挂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的同时,没有购买17.5米的挂车。 2、被告人张慧玲供述。在2013年7、8月份的时候,我通过“老魏”认识了张振松,说在商丘的朋友可以搞到17.5米挂车的车牌,通过张振松又认识了陈力,就在临近春节时接到陈伟的电话来到商丘,在商丘商字旁边华驰粤海酒店大厅我们见的面,陈力手里就拿着挂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让我看,我看是真手续,我就说要一百多套,当时,我们谈好价钱,每套手续4.5万元。最后,我一共给陈伟付了一千多万元钱,陈伟的给了我250套挂车手续,在农业银行给他汇钱时,陈伟对我说:“这件事,是陈力帮忙给办的,你把钱汇到陈力卡上吧”。我从他们的手里买到这些手续后,又以每套4.9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我的一些客户了。这些客户,我记起来的有姓宋的(宋玉华)、姓王的(王木峰)、还有一个可能姓孙,有些客户我都记不住名字了。 3、被告人张振松供述。2014年1月25号左右,陈力说他有个朋友陈伟弄到一批17.5米平板挂车的入户手续,正在找买家,于是我就问了濮阳市车管所的一个办证的托儿小闫,小闫就给我介绍了一郑州的“老魏”,通过和“老魏”联系后,我认识了张慧玲,张慧玲主动地要求购买。于是我就和张慧玲及和她一起的那个男的一同来到商丘,在商丘市华驰粤海酒店见到了陈力,最后商定陈力以每套车辆手续4.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慧玲250套挂车手续。后来到了2014年1月29日,最终手续下来了,实际交付的时候给了张慧玲251套挂车手续,当时我提出介绍做成这次买卖,要求张慧玲借给我50万元用于我公司经营现金流转,后来张慧玲把这50万元也陆续给我了。 4、被告人任乐铭供述。我从陈伟手里购买了178副挂车牌照,都是空手续,没有挂车共分两批购买的,2014年1月18日左右,第一批140套,其中120套是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另外20套以5.25万元购买的,1月下旬第二批38套以5.25万元购买的。这些牌照还有两个价格是因为陈伟只答应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我120套,想多要就是5.25万元的价格。我购买178套牌照花费904.5万元,这178套牌照都是挂靠在我公司名义下准备用于公司经营的,车主以书面或口头协议方式向公司交挂靠费,每辆挂车每年向我公司交1000元。 5、被告人宋玉华供述。农历2013年腊月底,我从张慧玲那里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50套17.5米的挂车入户手续,我购买挂车手续时没有对应的挂车,都是空手续,没有挂车。张慧玲除了卖给我的150套挂车手续外,同时张慧玲朋友周生保还联系了柘城的王木峰和孙力华,王木峰购买了76套,孙力华购买了25套,当时孙力华又从我这里买了10套,总共是251套。我买了这150套挂车的入户手续后我以每套5.1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力华10套,其他的140套我也都以5.1万元和5.2万不等的价格卖给黄战士、宋士峰、徐广德、邢文旗等人了。 6、被告人王木峰供述。农历2013年腊月29日,我从张慧玲那儿买了76套17.5米的挂车手续,我向张慧玲的农行卡上转账支付了380万元,我购买的76套挂车手续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挂车号牌等全部证照,只是空手续,没有挂车。我购买的以上76套挂车证照全部用于了柘城县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 7、被告人孙力华供述。2014年1月28、29日左右,我以5万元每套的价格,从张慧玲那儿买了25套17.5米的挂车手续,向张慧玲转账支付了125万元,以5.1万元每套的价格从宋玉华手中买了10套。 8、被告人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黄战士、宋忠安六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从被告人宋玉华手中非法购买17.5米挂车手续的犯罪事实及详细经过、时间、地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相一致,并证明购买这些挂车手续是为了自己公司经营使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伟证言。2013年12月10日左右的时候,我有一辆挂车需要办理入户手续,就托朋友陈力打听一下车管所现在能不能办理,过了几天,陈力给我回话说能办理,而且即使车辆不到现场也可以,于是我就打算利用这个机会多申领一些挂车的行驶证和号牌。就在2013年12月20日左右,我就跟山东梁山县拳铺镇的陈祥云以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和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购买220套机动车(挂车)合格证和发票,之后托牛洪燕用以上证件以每台6000元购置税在永城国税局办理了车辆购置税。2014年1月20日左右,我又在陈祥云处以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以每套1500元购买了251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这些手续我也是分两次交给车管所李志,他帮我办理好之后交给的我。第一批申领的220套挂车行驶证和号牌中的40套被我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了,剩下的178套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柘城的任乐铭。第二批的251套牌照和行驶证被我以每套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慧玲,以上这些钱都交给了陈力。 2、证人陈力证言。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期间,我们分两次在商丘市车管所共申领了471套17.5米挂车手续,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挂车号牌等全套证照。申领以上471套挂车的相关的材料都是陈伟提交到车管所的,当时我找到商丘市公安局车管所周明林所长,他答应我这种车可以入户的消息后,我告诉了陈伟,至于陈伟找车管所的“孬货”(李志)怎么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在以上471套挂车证照中,其中第一批的220套是陈伟具体卖出的,详细情况我不太清楚;第二批的251套挂车证照被我卖给了张慧玲的女子。我是通过张振松介绍认识的张慧玲,我们在商丘市华驰粤海酒店房间内见过面,我们说好每套挂车手续4.5万元。谈妥后我告知陈伟让其具体安排将251套挂车手续交付给张慧玲,购买这251套手续的钱款我让张慧玲直接给我了。 3、证人李志证言。(证人系车管所临时工)我和陈伟是朋友关系,以前陈伟找我办过两次挂车入户手续,一共在商丘市车管所办理了471套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牌照,在我帮陈伟的过程中,我自始至终没有见过这471辆挂车。陈伟曾给过我一套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牌照,陈伟当时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我的,只是我没有给他钱。 4、证人周生保证言,证明张慧玲从陈力处购买挂车手续251套,并转手加价卖给宋玉华的事实。 5、证人孙振证言,证明牛洪燕让其送回24套挂车牌证。 6、证人吕振忠证言,证明徐广德等人为了公司的营运,从宋玉华手中购买17.5米半挂车手续的事实。 7、证人曹洪亮证言,证明从宋玉华手中买了5套17.5米半挂车手续,款已付,手续还没有交付的事实。 8、证人解彦证言,证明自己要求宋玉华自己留17.5米半挂车手续20套,按52000元一套。但因自己当时在广州未付款给宋玉华,当自己从广州回来后,问宋玉华挂车手续的事情时,宋玉华说手续都注销了。 9、证人梁详春证言,证明自己于宋玉华协商过要9套17.5米的挂车手续,但因宋玉华没给相关手续,后来宋玉华说手续都上缴了,自己就没有再付款。 10、证人周明林(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大队长)证言,证实了陈力、陈伟伪造办理471份挂车相关手续及发票的事实及详细经过。 11、证人刘攀(车管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周明林安排刘攀、李杰、邓学军、李志、李堂荣等人为陈力提供的挂车手续入户。 12、证人李杰(车管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周明林安排为陈力提供的挂车手续入户,手续由尹贵师在李杰办公室办理,具体办理过程李杰不清楚。 13、证人尹贵师(车管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在周明林的安排下,违规为半挂车办理了审核入户手续。 14、证人陈萍(车管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在周明林的安排下,周明林的司机李志拿着车辆外检合格的手续找到陈萍,陈萍为他办理了车辆信息录入,共录入了两批大概有三四百辆挂车的信息。 15、证人邓学军、杨信东、李堂荣(均为车管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其三人负责车辆的外检,三人按照周明林的安排,在没有见到挂车的情况下,违规在李志送来的挂车入户手续的机动车查验表上签了字。 16、证人李柯(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明自己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印章一套手续在2013年11月份被陈伟拿走。 17、证人赵强(永城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孙玉芹(永城市地方税务局蒋口中心税务所工作人员)、牛洪燕(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明牛洪燕应陈伟之托,代陈伟找赵强、孙玉芹分别办理了220套17.5米挂车的购置税,国税每车3000元,共660000元,地税每车420元,共计92400元。 三、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商)公(刑)鉴(文)字(2014)050号,证明送检的220份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和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档案’中的213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加盖的“永城市振华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检验专用章”的印文,与永城市振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四、书证。 1、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3、案件线索移交通知;4、辨认笔录;5、张慧玲、任乐铭、任晓、王木峰、牛洪燕、孙力华、宋玉华、李志、陈祥云、陈伟、陈力银行交易明细单;5、2014年3月14日永城市振华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商丘华驰粤海酒店证明。6、同大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相关信息、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变更相关信息;7、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及个体户相关信息(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8、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大队2014年6月25日出具的注销证明,证明该批涉案挂车共471辆已被注销。9、扣押清单;10、商丘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11、被扣押的牌照及车辆行驶证照片;12、调取证据清单(附车船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13、牛洪燕个人银行账户明细;14、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税收缴款书;15、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的471套挂车入户的总数470份的缴款票据的查询情况;16、对陈力等人非法制造发票案调取的有关机动车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的缴纳情况及相关材料;17、伪造的挂车档案及相关手续复印件。18、2014年9月17日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一份。18、2015年1月12日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一份(被告人宋玉华辩护人提交),证明被告人宋玉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就涉案的车牌照、登记证书、行驶证进行追缴,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19、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被告人王木峰辩护人提交),证明被告人王木峰购买挂车为了公司经营。 以上证据由控、辩双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云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孙力华、黄战士、徐广德、宋忠安、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力华、黄战士、徐广德、宋忠安、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孙力华、黄战士、徐广德、宋忠安、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于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缴已卖出挂手续,使该批非法车辆牌证未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五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孙力华、黄战士、徐广德、宋忠安、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从被告人宋玉华手中非法购买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牌照系用于自己公司经营,数量相对较小,且于案发后积极主动上缴了全部车辆手续,使该批非法车辆牌证未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徐广德、赵爱国、邢文旗辩护人认为八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积极帮助公安机关追缴、主动上缴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的挂车手续,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辩护人认为上述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振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振松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且与被告人张振松本人意见相悖,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祥云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祥云仅出售了100套挂车发票,公诉机关指控其出售挂车发票471份及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伟证言中详细陈述了向被告人陈祥云购买挂车发票的过程、数量、付款方式及金额,且本案涉案发票的出票地大致相同、发票号码的存在连续性等,这些证据且能与陈伟证言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云向陈伟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471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该辩解、辩护意见本案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祥云家属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陈祥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祥云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祥云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任乐铭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宋玉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王木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孙力华、黄战士、徐广德、宋忠安、赵爱国、邢文旗、宋士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慧玲、张振松、任乐铭、宋玉华、王木峰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