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赵茹,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吴洛义,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茹的豫NGV660号马自达桥车一辆,限被执行人赵茹、吴洛义于2015年1月17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茹、吴洛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茹所有的豫NGV660号马自达桥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