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南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南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 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宇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