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侯桂荣,女,1961年出生。 被告陈秀荣,女,195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力,男,系被告陈秀荣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桂荣诉被告陈秀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桂荣负担。 审判长 胡长聚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