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法民一金初字第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住所地虞城县漓江路中段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全,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宪刚、付清臣,资产保全部职员。 被告焦圣朝,男,1968年出生。 被告张素兰,女,1967年出生。 被告林增强,男,1966年出生。 被告吴翠英,女,1966年出生。 被告林宗广,男,1968年出生。 被告李秀玲,女,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诉被告焦圣朝、张素兰、林增强、吴翠英、林宗广、李秀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对被告焦圣朝、张素兰、林增强、吴翠英、林宗广、李秀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