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莹与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陈莹,女,1978年出生。 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虞国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民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陈莹,女,1978年出生。
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虞国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民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莹负担。
审判长  胡长聚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晓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丁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