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陈莹,女,1978年出生。 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虞国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民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莹负担。 审判长 胡长聚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