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谷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