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7号 原告赵彦林,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徐幸运,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林诉被告徐幸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彦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彦林承担。 审判员 苗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