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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圣厂与郭远亮、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黄圣厂,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远亮,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黄圣厂,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远亮,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南侧至诚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商丘市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厂与被告郭远亮、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圣厂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圣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明喜
审判员  刘正平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