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黄圣厂,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远亮,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南侧至诚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商丘市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厂与被告郭远亮、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圣厂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圣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明喜 审判员 刘正平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