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关某某,女,回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回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