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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乔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以被告经常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乔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省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新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