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徐贵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 委托代理人高峰,河南省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广如,男,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贤与被告陈广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贵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广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贵贤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贵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贵贤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书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