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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丹丹诉被告翟士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吕丹丹,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士磊,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丹丹诉被告翟士磊离婚纠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吕丹丹,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士磊,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丹丹诉被告翟士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书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书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