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36号 原告孔令成,男,汉族,农民,住址宁陵县。 原告吴天真,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洁,男,汉族,教师,住址宁陵县,系二原告之子。 被告岳超,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与宜兴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7632086-7。 负责人郑子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成、吴天真诉被告岳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成、吴天真撤回对被告岳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