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提交诉状,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受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提交诉状,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向原告常某某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文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