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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国印、魏国委诉被告郑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魏国印,男,汉族,住宁陵县。 原告魏国委,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郑传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魏国印,男,汉族,住宁陵县。
原告魏国委,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郑传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印、魏国委诉被告郑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传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国印、魏国委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国印、魏国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魏国印、魏国委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