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85号 原告赵娜,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新保,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诉被告武新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娜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新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新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