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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如平与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符如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路。机构代码:00586237—1。 法定代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符如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路。机构代码:00586237—1。
法定代表人马昌利,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军,男,汉族,系宁陵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所地宁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自牧,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符如平与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符如平于2013年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商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符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军、郭自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符如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符如平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符如平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如平撤回对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长  陈兰芝
审判员  徐建军
审判员  田玉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