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符如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路。机构代码:00586237—1。 法定代表人马昌利,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军,男,汉族,系宁陵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所地宁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自牧,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符如平与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符如平于2013年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商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符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军、郭自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符如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符如平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符如平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如平撤回对被告宁陵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长 陈兰芝 审判员 徐建军 审判员 田玉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