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王丽,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贝贝,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贝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丽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