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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诉被告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王丽,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贝贝,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王丽,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贝贝,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贝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丽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